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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秀平老师的课堂:民法就在我们身边
来源:淮师新闻网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13:11   点击数:

时间:2015年3月18日

天气:晴

地点:综南304

课程:民法

老师:季秀平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最近我们民法课讲授的主题。

季秀平老师说:“学习过程中,温故知新的意义在于查漏补缺。”所以,在开始学习新知识之前的回顾是必不可少的。上节课下课之前,季老师布置了一个任务,让我们利用手头的资料资源,弄明白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区别。这并不是个简单的问题,百度上的解释也显得太学术化,于是今天,当季老师说出让大家举一两个例子表达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时,班级里出现的“非暴力不合作”的沉默现象,则证明了同学们仅仅是对定义有了粗浅的认识。在提问众多同学之后,季老师给我们举了例子,并为我们解释了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以帮助我们理解。

结束了对上节课内容的回顾,我们进入今天的主题——债的保全。首先讲述的是债的保全的概念和特征,其中“债的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一特征让我印象深刻,财产保全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制度与措施,而债的保全则是一项实体法上的制度与措施。在此之前,我一直认为二者之间是划等号的。

翻过债的保全的概念和特征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这一讲,“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意思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非财产权、将来存在的债权以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都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志的。在帮助我们学习理解这一知识点时,季老师解释:“民事权利是有位阶的,分别是生命健康,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专属权是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

相比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则显得有些“特别”,它除了一系列客观要件之外还有主观要件。季老师对主观要件进行了强调:“主观要件须有双方的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依然实施的心理状态。但这并不等同于恶意串通。”假设债务人乙与丙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债权人甲的利益,那么甲可直接请求确认乙丙二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课堂时间很快便在下课铃声中宣告结束,但是“债”对于我们的课堂学习乃至我们生活的影响却是长久的存在着。正如季老师在第一节民法课中所说的:民法,就在我们身边。

(作者:法学院 刘家仪 审核:柏华)

本文来源:淮师新闻网责任编辑: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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