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登记的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
2、必须年满十八周岁。选民法定年龄的确定,按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起至当地确定的选举日止(1994年2月24日24时前出生)。
二、选民登记的原则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选区登记为主。
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1、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各选区要运用新闻媒体、新兴媒体、报纸、宣传栏、宣传横幅、发布公告等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选民登记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设立选民登记站。各选区应至少设立一个选民登记站,方便选民登记。
3、组织选举工作人员上门入户登记。各选区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个单位、各个下属单位、各个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
4、各个选区也可以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选民名单在选民登记站先行公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选区登记站登记,登记站工作人员初审后在进行汇总。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1、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统一印制选民资格证明函发至各选举机构。
2、各选举机构应根据本地外出选民的需要及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函。
3、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登记站参加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各行各业人员的登记和选举
1、驻在本区的省属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以上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和人员,在其所驻地选区进行登记选举。
2、选民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应回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和选举,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和选举。
3、外地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可以在现工作地或现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和选举。
4、离休、退休、退养、留职停薪、下岗等人员,一般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和选举,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和选举。
5、大中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登记一般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和选举,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和选举。
(二)对外出人员的登记
1、经批准出国或出境考察工作、学习和探亲、从事劳务等人员,一般应在原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如不能参加投票,可以书面或短信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
2、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函,也可以派人到本地选民外出集中的地方直接组织选举活动。
3、外出经商、务工、学习、培训等各类人员一般应在原选区参加选民登记,也可按照本人要求,持选民资格证明函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可以书面或短信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
(三)对外来人员的登记
1、户口不在本区的外来选民,一般应当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举。如果有相对固定工作或住所,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选举的,应当按照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民登记。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区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2、台湾同胞在选举期间在本地工作、探亲访友、投资办企业的,可以参加居住地或现工作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举期间在本地的,不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
4、在本地经商、务工、应聘的各类人员等,如本人愿意参加本地选举的,可凭选民资格证明函予以登记和选举。
5、已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选区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函,继续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
6、选民名单公布以后,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落户本地的人员,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在选举日以前予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四)对驻区部队、武警、公安消防人员的登记和选举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消防和驻区部队的人员参加我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居住本地的人员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和选举。
(五)对犯罪人员的登记
1、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2、下列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六)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人员的登记
1、具有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2、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由选区委托其亲属或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并组织选举。
(七)对下落不明人员的登记
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列入选民名单。
在选民登记工作中遇有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问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区选举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清河区人大换届选举淮海选区领导小组
2011年12月21日
(作者:选举办 审核:韩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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