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4.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是怎样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第××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厂(所或其他基层单位)第××次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省已召开过九次代表大会,下一次代表大会叫“中国共产党×××省第十次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末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5.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哪些区别?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大会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6.什么是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7.党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8.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9.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10.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11.预备党员可否列席代表大会?
预备党员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党员列席党代表大会,有助于他们学习党内生活的有关知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他们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工作。
12.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要有一定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13.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4.为什么要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怎样审查?
对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目的是保证代表的质量,保证党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主席团或者预备会议审查通过获得代表资格的代表,方可正式参加大会。
15.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部分会议。列席会议人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列席人数较多,一般应单独编组活动。列席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6.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如何产生?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需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在任期内召开代表大会的,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
17.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什么?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会议期间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大会主席团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2)组织代表审议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组织代表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4)在组织代表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确定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主持选举;(5)起草代表大会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6)讨论决定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18.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开幕和闭幕时奏什么乐曲?
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开幕和闭幕时应奏《国际歌》。
19.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是否要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按照习惯作法,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都要先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大会秘书长名单;通过党代表大会议程。通过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20.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2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党章》第30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22.什么是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23.什么是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的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24.什么是等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5.什么是差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26.党内选举为什么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7.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进行选举时,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8.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29.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票上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在多年实践中证明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人为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指出,在实行差额选举时,选举人应考虑被选举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选择人选,不能简单地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画选票。在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30.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对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内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重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31.在选举中怎样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指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愿,切实保障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选择的权利。选举人的这种权利,是党章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那么,怎样才能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呢?
第一,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保证选举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有效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和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
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在提名确定候选人的过程中,党组织要创造使选举人能充分发表意见的气氛和机会,以期经过反复酝酿讨论,产生出大多数选举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决不允许在集中群众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时,由少数领导人按个人好恶取舍,更不允许少数人关起门来“内定”候选人。
第三,要保证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和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在选举中,如发生违背多数选举人意志或侵犯选举人权利的现象,每个选举人都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上级党组织应该在调查核实之后,按照党的纪律进行严重处理。
选举人应该十分珍视党章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和严肃的态度。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参加对候选人名单的酝酿和讨论;对选举结果,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不能因为当选的不是自己赞成的人就不尊重选举结果。
32.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意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被选举人;
(2)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
(3)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选票填写好以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
33.计票人如何产生?其职责是什么?
党内选举应设计票人,规模较大的会议还可设总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计票人。
34.选举大会应如何产生和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监票人、总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并须从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中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由选举人推荐提名,提交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或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35.哪些人不能担任选举大会的监票、计票工作?
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36.获得超过半数票者少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37.获得超过半数票多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这样做,既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
38.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39.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40.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1.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注意什么?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达自己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完毕后,一般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42.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43.撤销代表资格需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基层党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大会召开前某个代表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44.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原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45.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46.对代表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47.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是怎样规定的?代表的名额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代表的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党员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鉴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同的单位往往悬殊很大,所以不宜统一规定名额,只能规定一个大体的幅度,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根据上述原则,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名额,更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8.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党员反复酝酿,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提名,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特别注意代表候选人不能由个人和少数人指定。
(2)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反映广大党员意见的党员。应尽可能使所属党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3)要把好代表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代表的提名、选举不符合程序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49.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50.选举办法应包含那些内容?
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以及选举纪律等等。
(作者:中共淮阴师范学院委员会 审核:柏华)
关键词:第三次党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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